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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省級政府采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粵財采購〔2004〕3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管理,增強政府采購計劃性,提高采購效率和采購質量,降低采購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采購計劃是指由省級單位依據政府采購預算,按政府采購品目匯編的反映各單位采購需求及實施要求,并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經省財政廳審核批復的采購計劃。
第三條 省級單位應當落實好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工作,明確政府采購計劃編制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政府采購計劃實行按季度編制,分月實施的辦法。
 
第二章 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
 
第五條  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原則
(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購預算原則。政府采購計劃應當根據省財政廳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數量和采購資金來源應與政府采購預算規定的采購項目數量和采購資金來源相對應,不得編制資金尚未落實的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預算包括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和年度追加預算中用于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
(二)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除《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項目應根據《政府采購法》、《廣東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規范的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按照規范的采購程序運作。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三)規模效益性原則。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注重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采購計劃,但不得超過兩次以上。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采購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購,每季度內不得超過兩次(含兩次)。
(四)嚴格按采購品目分類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嚴格按采購品目的分類和順序編制,同類的采購項目應歸并在一起。其中,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計劃(表一、表二),按當年公布的《廣東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品目分類和順序編制;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計劃(表三),按A.貨物類、B.工程類和C.服務類三大類分類編制。
第六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范圍
(一)編制單位范圍。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單位范圍包括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簡稱省級單位)。        
省級單位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經費領撥關系,分為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二)編制資金范圍。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資金范圍包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等財政性資金以及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
(三)編制項目范圍。納入當年依法公布的廣東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應按季分月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第七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程序
政府采購計劃從基層預算單位編起,按財務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審核、匯總形成部門政府采購計劃,于每季度前的15日前按統一規定的表格樣式以紙質和電子形式報送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上級主管部門為企業集團等自負盈虧單位的單位,可作為獨立的部門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第八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構成
政府采購計劃分為政府集中采購計劃、部門集中采購計劃和分散采購計劃三部分。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通用類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政府集中采購計劃(表一);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部門集中類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部門集中采購計劃(表二);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分散采購計劃(表三)。
第九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內容
政府采購計劃包括品目代碼、品目名稱、計量單位、單價、采購數量、采購預算、資金來源構成、需求時間、建議采購方式等。
第十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建議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應在報送政府采購計劃的同時提出申請報告,報送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十一條 屬于協議采購范圍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在政府采購計劃中列明。
 
第三章 政府采購計劃的審批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省級部門報送的政府采購計劃進行審核,并向省級部門批復政府采購計劃,省級部門應及時將省財政廳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下達給所屬單位。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計劃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計劃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
(二)采購需求時間、采購預算是否合理,采購形式是否合法。
(三)采購方式的選擇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四)采購項目的品目分類、排列順序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四條對預算金額較大或者專業技術復雜的采購項目,省財政廳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依據論證結果審定采購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購計劃的調整和實施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計劃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作調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采購項目變更、終止、追加或減少調整計劃的,必須按計劃編制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省級主管部門應按照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政府采購活動。
(一)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計劃(表一)的采購項目,應當依法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
(二)屬于部門集中采購計劃或分散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可依法委托具有資質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省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也可以自行組織實施。
(三)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采購項目,應按省財政廳有關協議供貨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省級單位應當在將項目的詳細用戶需求書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用戶需求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計劃實施應當按照《廣東省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實施暫行規程》及《廣東省政府采購非公開招標實施暫行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參照《廣東省省級政府采購指南》的實施程序和時間要求組織實施采購。
第二十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對同類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打包,組織規模采購。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第2季度開始施行。不按本辦法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
(三)部門報送政府采購計劃表時,應同時附上本級及二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計劃表。
(四)單位填報政府采購計劃表時,應根據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將采購項目按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項目進行分類,分別填報集中采購計劃表(表一)、部門集中采購計劃表(表二)和分散采購計劃表(表三)。
(五)“品目代碼”集中采購計劃表(表一、表二)按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品目代碼填寫;分散采購計劃(表三)按A.貨物類、B.工程類、C.服務類三大類填寫.
(六)“預算資金”是指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含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包括年度預算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是指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或經財政部門
批準留用的,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按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并納入預算內管理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入)。
“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拼盤項目
要求,按規定用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資金。
(七)“需求時間”填寫交貨時間或工程開工時間。
(八)“單位代碼”按照省級單位部門預算的單位代碼填列。
(九)政府集中采購計劃(表一)“建議采購方式”一欄,除有特殊情況需要單獨成標的采購項目需要填寫外,其他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由省政府采購中心集中打包后依法選擇,單位在填表時不需填寫。
(十)政府采購方式是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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